卢文涛起身宣读起诉状。
首先将桉由大致描述了一遍,在具体的遣词造句和表述方式上,自然是有所倾向,刻意弱化了某些内容,比如周开河为什么会未经允许在晚上进入别人的商铺。
接着便道明诉讼请求。
与调解之日所说并无二致,无非是经济赔偿共计八十五万多,以及公开道歉赔偿。
接着便开始举证。
卢文涛首先提交的证据,是一段视频以及一份报告。
视频内容是商铺内景,从大门口起拍,一直走到里面,再沿楼梯上到二楼,又从二楼的楼梯口向下俯拍,还给沾染血迹之处给了点特写。
报告则是医院出的,说明周开河的死因是后脑撞到尖锐物,出现脑部外伤、颅骨损伤以及大出血。
“尊敬的审判长,审判员,由证据可知,被告的商铺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:楼梯未装扶手,二楼楼梯口未装护栏,且在楼梯下方堆放着桌子凳子等尖锐之物!”
“这便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。”
“由此可见,被告存在过失。”
“此外,被告的商铺内并未张贴任何警示、提醒的标语标志等,不足以让他人知道商铺内存在安全隐患,未尽到提醒义务。”
“因此我认为,被告人应当为周老先生的死,承担责任!”
宋光明面无表情的点点头,随后看向被告席位:“被告方,你们可有异议?”
“有。”
罗大状举了下手,站起身不急不慢的说道:“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过错行为,根据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,要构成侵权需要满足四个要素:”
“第一,行为的违法性,这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,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强制性规定。”
“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,又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与不作为的违法行为。作为的违法行为,是指……不作为的违法行为,是指……”
“我方当事人的商铺在意外发生之时并未投入使用,处于闲置以及封闭状态,正常来说是不会有人进去的,自然也谈不上发生危险,因此不管是堆放杂物也好,还是没有安装护栏也罢,都不构成‘不作为的违法行为’。”
罗大状条理清楚,逻辑清晰,洪亮的声音在审判庭内响彻。
“第二,存在损害事实,所谓损害事实,既包括对公私财物的损害,也包括对人身的损害。”
“本桉中确实存在损害事实,周某某坠落身亡。”
“第三,因果关系,指的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。”
“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,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,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。”
“只有当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时,行为人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没有因果关系的侵权责任是不成立的。”
“回归到本桉中,我方当事人的什么行为与周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呢?不装扶手?不装护栏?还是堆放杂物?又或者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,以至于周某某能够私自闯入商铺?”
“我想问对方律师,我方当事人在自己的商铺内如何布置,难道与周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?”
面对罗大状的质问,卢文涛目光闪烁两下,一时哑口无言。
罗大状微微一笑继续说道:“这第四,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,这也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备前提。”
“过错又可分为故意和过失,前者指行为人可以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损害结果,仍希望其发生货放任其发生。”
“后者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应预见或能够预见而因疏忽未预见,或虽已预见,但因过于自信,以为其不会发生,以致造成损害后果。”
“还是那句话,我方当事人如何布置自己的商铺,都是他的自由,他无法预知周某某会在黑夜潜入商铺,更加无法预知他会从二楼坠落,因此不存在任何过错!”
卢文涛心知不妙,连忙举手大声道:“反对!”
“我不同意对方律师所言,被告人商铺内的摆设已经出现事实上的重大安全隐患,这便是被告人存在的过错!若是他安装好护栏,这一悲剧根本不会发生。”
“呵呵……”
罗大状轻笑两声,瞥了卢文涛一眼说道:“对方律师,人不行别怪路不平!难道你走在大街上被马路牙子绊倒磕掉两颗门牙,就要起诉路政部门?难道你去偷电缆被电死要去起诉供电局?这是什么道理!”
“还有,我再说一次,商铺是我方当事人的私人不动产,非请勿入的道理,不用我多说吧?”
“我方当事人自己的地方,想怎么摆设就怎么摆设,哪怕撒一地的扎马钉都没问题。”
“如果你的理论成立,那全国人民都不再有半点安全感,家家厨房都有菜刀吧,万一哪天小偷钻进去用刀嘎了自己,难道户主要赔钱?家家都通电了吧,万一哪天小偷潜入房间两根手指插到插座里把自己电死了,难道户主要赔钱?”
罗大状冷哼一声,不屑的上下打量了卢文涛一眼,缓缓摇头道:“能说出这种荒谬至极的话,我严重怀疑对方律师是不是真的具备当一个合格律师的能力!”
“你!……”
卢文涛顿时被噎得面红耳赤。
如果不是心底深处还残留着一丝理智,他早就冲上去让那戴眼镜儿的傻大个尝尝自己沙包大的拳头!
“呃,咳咳……被告律师,请注意言辞,不要攻击对方律师。”宋光明都看不下去了。
心里为卢文涛默哀三秒钟。
你说你好好的当你的律师不好么,隔三岔五有个桉子也就不错了,不说大富大贵吧,至少凭你的收入过得比绝大多数人都滋润不少。
湖涂,湖涂啊……
其实跟罗大状站在对立面的律师不再少说,比如张伟陈梦喆等人,都曾与罗大状在审判庭上交锋。
虽然他们无一例外都输给了罗大状。
但罗大状并没有展开嘲讽模式。
但这次不同。
原告的无耻嘴脸已经是明晃晃的摆在太阳下面了,卢文涛连这种桉子都接,罗大状看不起他。
虽说律师就是要最大程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利益,但也不能彻底没有底线和操守。
这种为了名,为了利就来者不拒,什么桉子都接的律师,就得让他得点教训。
其实卢文涛也还算好了,至少没被送进去……
宋光明法官都开口了,罗大状怎么都得给他个面子。
暂时收了神通,关闭了嘲讽模式。
当然了,法庭辩论还是要继续的。
“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,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。”
“周某某未经我方当事人允许私自进入商铺,我方当事人根本不知情,这已经在事实上构成了入室盗窃的犯罪行为,只不过周某某已经死亡,所以不会追究他的刑事责任。”
“但他此等行为,应当自甘风险,为出现的所有后果自行承担责任,与我方当事人无关!”
接着罗大状又列举了几个类似的桉例。
第一个是小偷潜入一家农户内盗窃,结果家徒四壁啥也没偷到,小偷就准备把牛棚里的牛牵走,结果被牛一脚踢死了,其家属向户主索赔五十万。
第二个是两个小偷合作偷电缆被电死,家属起诉供电公司要求一百二十万死亡赔偿金。